網路媒體商廣告責任
網路已經成為現代人獲取資訊最重要的來源,常見的像Google、Yahoo、Being等搜尋引擎,甚至像Facebook、Twitter、Linkedin等社群網站也是資訊來源,使用的目的,不論是查尋工作資料、生活資訊甚至是旅遊路程規劃等,幾乎可以涵蓋一般人生活的大小事。因此,網路超越過往實體、電視、廣播等廣告傳播途徑,成為最有潛力的平台。像是Google、Yahoo、Facebook這些大型的搜尋引擎與社群網站,在網路上擁有巨大流量與使用者,則成為最好的廣告平台,於是這些網路業者雖然免費提供使用者搜尋服務,但在使用者與流量快速的成長下,關鍵字廣告收益則逐漸成為這些網路巨擘重要收入來源。 同時關鍵字廣告因為成本低效益好,所以受到許多廠商的青睞,但也因此產生不少爭議,例如某電信廠商以競爭事業的名稱購買關鍵字廣告,輔以聳動標題誘使消費者點選關鍵字廣告,點選後卻連結至某電信廠商網站,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認定該電信廠商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而被裁罰60萬元罰鍰。 除上述以關鍵字方式混淆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