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法規跟得上直播產業發展嗎? Can Taiwan's Laws keep up with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Live Stream Industry?
2016年初,由於臉書全面開放人人都能使用直播功能,使得「直播」開始普及化,不再只是少數領域人士(如遊戲產業)才熟知的名詞。然而直播並不是這兩年才有的產業,早在5年前(即2011年),就已經出現直播平台Twitch。Twitch的直播內容以遊戲為主,各實況主透過直播遊戲畫面的方式與觀眾互動,發展至今成為全球最熱門的直播平台。由於直播觀眾族群越來越多,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各種以直播功能為主打的軟體或網站。然而因為直播的「即時性」與「互動性」,有不少直播主為了爭取觀眾持續觀看與「打賞」,頻頻直播性行為、隱私部位、吸毒、飆車,甚至吞安眠藥、割腕等自殺畫面,形成直播產業的不良風氣。 透過直播的「即時性」,現在的臺灣民眾只要透過直播平台,馬上可以搖身一變成為「準電視臺臺主」。人們可以隨時使用直播平台來散布自己想要被公眾收視收聽的視訊,卻不必接受與電視業者相等的法律管制。臺灣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電視執照,始得營運。」、「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