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談教師的行為規範
近日桃園市一名國中教師兼訓育組長,在臉書PO文表示他因為理了一個光頭,竟被校長「關切」,表示「光頭髮型有辱校風,只有受刑人才會有這種髮型」,他當下回應「憲法保障我的表現自由,包含在髮型上」,但校長仍堅持「你是老師,要有老師的樣子」。對此校方回應,老師理光頭與社會文化和價值不符,因有師生反應才會關心此事,並非限制髮型。 此外,11月底在高雄市舉辦的同志遊行,在台南市新營區某公立國中任教的代課女教師,以上半身只貼「恐同違憲」貼紙的上空造型參加遊行。12月12日網路上傳出台南市教育局在國民黨王姓議員指揮下,展開對參與同志遊行教師的調查。之後市議員王家貞表示是接獲家長陳情才請教育局瞭解相關狀況,台南市教育局也對此回應,是受議員委託瞭解某位參加高雄同志遊行的代課教師是否在台南市服務,該局僅止於瞭解狀況,並沒有要做後續處置,也否認要對大新營區學校及教師進行調查。 本文以下即先分析目前法規上針對教師行為之相關管制: 1.教師法 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前之教師法第14條規定: 教師聘任後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