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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制服的榮耀──談中山女高與《戀我癖》


近來製作人陳星翰和蔡依林合作的新曲《戀我癖EGO-HOLIC》之MV中,因為出現高中女生霸凌畫面,且制服上繡有「中山女高」字樣,引發校方、學生、家長的不滿,中山女高亦發出聲明表示,演出內容已嚴重損害該校清譽,希望MV製作團隊立即下架該片並公開致歉。同時許多網友校友揚言提告。

本文欲探討者為,學校之「校譽」是否受到法律的保障呢?

校譽指「學校」之「名譽權」而言,以下先分別定義之。

學校可區分為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

公立學校的法律主體性質,依大法官解釋第382 號: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的法律主體性質,依最高法院見解為財團法人。

所謂名譽,是個人根據社會、倫理的評價所擁有的人格價值。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名譽權並非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之名譽權受侵害時,亦同受此規定之保護。

在這裡我們可以分成「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是否享有名譽權來討論。

[公立學校]

程序方面,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實務上亦有公立學校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之前例。

實體方面,公立學校為一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是否有名譽權,曾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探討,該判決認為行政機關(本件為高雄市政府)亦有名譽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95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其理由如下:

  1.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在其機關內從事公務之人員,正常之情形下,均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

  2. 行政機關之名譽如何,關係到其政務之推行是否順暢,至為重要,此與私法人應有名譽權之保護,始能實現其設立之目的相類似。

  3. 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行政機關即屬於公署,故對行政機關公然侮辱即構成犯罪,足見刑法亦認行政機關有名譽權。

  4. 為了公平正義,公法人之行政機關不能擁有基本權利之理論,自有稍予修正之必要,即行政機關應有基本權利中之名譽權,以糾正不理性侮辱行政機關之行為。

[私立學校]

程序方面,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為與自然人相同具有權利能力之主體,自得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實體方面,名譽權非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法人亦得主張名譽權。目前實務上雖尚無私立學校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案例,惟有其他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等)曾起訴主張名譽權。

綜合上述,雖目前尚乏法院前例,但依相關法律解釋適用可推知,不論是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均為名譽權保障的主體,而得提訴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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